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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医保局澄清:无此规定
   2015-03-25 16:06:34    文字:【】【】【

昨天,记者从市医保局了解到,4月1日起,广州市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新制度将全面实施。为有效指引参保人普通门诊就医,避免信息误传,市医保局通过本报对新制度进行了权威解读。

  全面实施时间

  2015年4月1日

  根据《关于广州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范围及标准的通知》(穗人社发〔2014〕51号)的相关要求,广州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新的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制度。为保证新政的平稳过渡和顺利实施,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广州市职工医保实施普通门诊统筹政策“过渡措施”,过渡期内职工医保参保人的普通门诊选点操作按原政策执行,2015年4月1日起则按新政策要求全面实施。

  新政特定对象

  职工医保参保人

  对于目前微信朋友圈转发的有关信息,市医保局特意解释,4月1日起有关普通门诊统筹全面实施是针对职工医保参保人,即已参加本市职工医保的在职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和退休人员。

  新政突出特点

  强化社区首诊、转诊

  为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基层医疗卫生工作》要求,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实施了强化社区首诊、双向转诊的就医管理政策。职工医保参保人到社区医院(俗称“小点”)门诊就医,门诊统筹报销比例为80%;若经“小点”首诊并经转诊后30日内,再到其他选定医疗机构(俗称“大点”)门诊就医,报销比例为55%,而不经社区医院首诊和转诊,直接去“大点”门诊就诊,则报销比例为45%。

  新政就医管理

  选“大点”前,须先选“小点”

  由于职工医保门诊统筹新政策的调整,普通门诊统筹就医管理与待遇均有所变化,具体来说,主要体现为两点:

  一是2015年4月1日起,新办理门诊选点手续的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必须在选定“小点”后,方能办理“大点”的选定手续。即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应当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1家基层医疗机构(即“小点”)作为其普通门诊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在选定后“小点”后,可以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中再选择1家其他医疗机构(即“大点”)作为其普通门诊就医的选定医院。

  二是目前已选“大点”而未选“小点”的职工医保参保人,2015年4月1日后仍可在“大点”记账结算,但只能按未经转诊的门诊支付比例结算,即仍可享受45%的报销待遇。市医保局还补充说明,其间,若符合条件需变更“大点”的参保人,也须在先选定“小点”后,才可以改“大点”。 (尹安学时啸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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