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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1227元运费申请司法鉴定败诉付8080元鉴定费
   2013-06-06 10:18:08    文字:【】【】【
摘要:近日,市第二人民法院黄圃法庭审理的一宗运输合同纠纷中,发生了当事人对运费1227元存在争议,被告申请进行司法鉴定。因鉴定意见对被告不利,被告最终承担案件败诉结果,并自行负担鉴定费8080元。
        近日,市第二人民法院黄圃法庭审理的一宗运输合同纠纷中,发生了当事人对运费1227元存在争议,被告申请进行司法鉴定。因鉴定意见对被告不利,被告最终承担案件败诉结果,并自行负担鉴定费8080元。

    ■缘由:为千元运货单申请司法鉴定
    2012年7月,我市一家货物运输公司把一汽车用品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偿还2012年2至4月的运费。
    货运公司起诉称,汽车用品公司拖欠了3个月运费共计12.6万余元。但汽车用品公司辩称双方因运费产生分歧,已在2012年1月底终止了合同,所以不存在2至4月运费这一说法。此时,货运公司提供了几份关键证据:2012年2至4月的货物运单。货物运单显示在2012年2 月至4月间,货运公司为汽车用品公司运输产品,运费合计125270元,货物运单上分别由“徐某”、“高某瑞”、“万某欢”等签名确认。汽车用品公司对“徐某”签名的2012年2月2日的两张货物运单表示质疑,并申请司法鉴定。该两张货物运单涉及的金额仅为1227元。

    ■结果:被告败诉还得支付8080元鉴定费
    考虑到如果要对两张货物运单的真实性进行鉴定,涉及的鉴定费高达数千元,而运费数额仅为1227元,明显比例失衡。黄圃法庭的承办法官曾志专数次与汽车用品公司沟通,争取促成双方调解,但该公司仍坚持申请司法鉴定,法院最终依其申请启动司法鉴定程序。
    2013年4月,司法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2012年2月2日由“徐某”签名的两张货物运单的签名与其之前签名的货运单中签名一致,此次鉴定花费鉴定费8080元,由汽车用品公司预交。
    因该两张货物运单真实有效,法院对该两张货物运单予以采信,结合案件其他事实,法院最终认定2至4月运费为125270元,判决汽车用品公司向货运公司支付运费125270元及迟延付款的利息损失,并承担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及鉴定费8080元。

    ■提醒:申请司法鉴定应衡量成本
    市第二人民法院黄圃法庭法官曾志专介绍,由于司法鉴定的专业性、复杂性,需耗费当事人较多的时间、金钱成本,同时鉴定结论出具前,双方当事人无法准确预判结论是否会有利于己方,因此当事人在诉讼中应具备理性精神,衡量得失利弊。(来源:中山日报 2013-06-06 第 6716 期 A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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